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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再生利用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,同时又可变废为宝、节约能源。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,世界各国陆续成立了各种机构,并制定了相应的
法规,以期解决长期以来农村、城市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难题。我国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《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止法》并在税收方面对
旧资源再生利用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。
     国家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、1995、1998、1999、2001年连续出台《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
通知》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。
     国家经贸委2002年1月发布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“十五”计划》<国经贸资源2002第9号>;加大公共财政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
持力度,鼓励企业回收利用,支持一些经营好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,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有利条件。
     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中心,再生资源处理网络等方面的示范项目,优先安排技改资金并给予财政贴息。
     国家经贸委、国家技委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建设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税务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快发展环保
产业的意见》;在财税政策方面,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,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把环保产业作为重点发展领域,鼓励和
扶持环保产业快速发展。
     中央电视台2002年6月《中国报道》专题节目:《中国希望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》;为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朝规范化、产业化
方面发展,国家经贸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》,该条例的出台,意味着我国废旧塑料资源的回收利用面临一
次历史性的大发展机遇。

 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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